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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系A公司現實股东,某工業园内10家石材公司賣力人彭某、郭某等10人同為李某老乡。
2012年,李某經由過程彭某接洽郭某等人,协商為10家石材厂在B銀行供给貸款担保事宜。
同年7月,李某到该工業园,以A公司的名义與彭某、郭某等10人签定告貸担保协定,為彭某、郭某等10人向B銀行别離打點300万至500万元不等的貸款,10人貸款总计4300万元。
在打點貸款進程中,彭某、郭醫療用品箱製作,某等10人在空缺貸款資料上盖印具名打點貸款相干手续,在签定貸款合同後,两邊還签定了一份弥補协定,此中劃定A公司收取10%的包管金和15%的代客理財資金,理財資金A公司享有一年利用权。
李某以老婆曾某C公司的名义另與彭某等4人签定了子虚的購销合同,供貨方為李某老婆曾某,購貨方為4家企業。
2013年3月,上述貸款經由過程B銀行审批,此中貸款2300万元打入此中6名貸款人指定的账户,按照李某提供應B銀行虚構的購销合同,B銀即将彭某等4人总计2000万元的貸款打入C公司法人曾某(李某老婆)的账户。
後李某放置曾某陸续将貸款打给彭某等4人,终极彭某等10人得到貸款的75%即3225万元,残剩10%即430万元為包管金被B銀行在貸款总额中扣减,15%為即645万元為代客理財資金,上述代客理財資金由A公司利用一年,协定劃定于貸款到期的前一天返還。
直至2014年3月貸款到期,B銀行催收貸款時,A公司并没有将645万元返還给彭某等人,二被告人亦未举行任何理財勾当;彭某等人還清貸款後屡次催要,李某均称無資金返還,經查上述645万元資金,有16.5万元用于奉還李某小我信誉卡,其余金錢均用于了偿二人所借的銀行包管金及付高利錢。
此外,這次貸款李某本規劃向銀行貸款1亿元,按照銀行劃定需供给1000万元包管金,因而李某便将总计出資1105万元作為包管金(包管金可以超越銀行誘蟑捕捉神器,劃定)交给銀行。
一审裁决
一审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以坑骗手腕欺骗銀行貸款,遂裁决被告人李某犯欺骗貸款罪,免予刑事惩罚。
辩解要點
(一)B銀行七堵通馬桶,貸款發放不必要購销合同,其并未堕入熟悉毛病
本案中銀行事情职員黄某證明:“我只看到購销合同上面有貸款人公司的印章,這個購销合同我没有向貸款客户德律風或劈面核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贸易銀行法》第35条劃定,贸易銀行貸款,理当履行审貸分手、分级审批的轨制。
《貸款公例》第40条進一步劃定,审貸分手請求贸易銀行在貸款辦理上應将貸款工具信誉状態查询拜访和對貸款工具告貸申請的核准归属于分歧的部分。
是以,連系上述銀行事情职員的證言和銀行法的相干劃定可以認定,銀行貸款必要購销合同,但此合同并不是銀行放貸的条件。
(二)本案两被告人的举動不组成欺骗貸款罪
本罪請求犯法主系统坑骗銀行或金融機構的告貸人,客系统粉碎社會主义市場經濟秩序即銀行要具备丧失,主觀方面請求有坑骗金融機構的成心,客觀方面請求获得貸款利用了坑骗手腕。
起首,本案告貸的主体不是两被告人,而是石材厂的10家企業老板。
其次,10家石材企業申請貸款的@質%K14HY%料和本%jtRr7%身@財富环境均属實,没有利用坑骗手腕。
第三,在貸款到期後,10家石材企業亦定時奉還了君綺評價,告貸,銀行没有任何丧失。
第四,本案受丧失的系石材企業,因其商定给A公司利用理財資金一年而到期未收回此款,這一客觀究竟與本罪所加害的客体也纷歧致。
第五,欺骗貸款罪應以風險金融平安為要件,未给銀行造成丧失的,不會危及金融平安。本案没有證据證實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機關成現實丧失,给金融辦理秩序造成現實風險,或本案有經由過程行贿手腕貸款、操纵貸款举行任何不法勾当等情景。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不组成脫髮治療,欺骗貸款罪,在案證据没法認定其举動组成犯法,本案本色上系民事举動,二原审被告人和石材企業主告竣合意,商定A公司無偿利用理財資金一年,以是這個進程不存在對銀行有讹诈,且原判将典質担保人当做犯法主体毛病,原审上诉人李某不组成犯法。
二审裁决
法院經审理認為,李某的举動不合适欺骗貸款罪的组成要件,遂改判其無罪。
相干法令劃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5条之一:【欺骗貸款、单子承兑、金融票證罪】以坑骗手腕获得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单子承兑、信誉證、保函等,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機關成重大丧失的,處三年如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单惩罚金;给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機關成出格狐臭改善,重大丧失或有其他出格紧张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如下有期徒刑,并惩罚金。
单元犯前款罪的,對单元判惩罚金,并對其直接賣力的主管职員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員,按照前款的劃定惩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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