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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废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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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废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報废汽車收受接管辦理法子》已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第41次常務集会經由過程,現予颁布,自颁布之日起實施。
总 理 朱镕基
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
為了規范報废汽車收受接管勾當,增强對報废汽車收受接管的辦理,保障門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富平安,庇護情况,制訂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報废汽車(包含摩托車、农用運输車,下同),是指到达國度報废尺度,或虽未到达國度報废尺度,但發念頭或底盘紧张毁坏,經查驗不合适國度灵活車運行平安技能前提或國度灵活車污染物排放尺度的灵活車。
本法子所称拼装車,是教唆用報废汽車發念頭、標的目的機、變速器、先後桥、車架(如下统称“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组装的灵活車。
第三条
國度經濟商業委員会卖力组织天下報废汽車收受接管(含拆解,下同)的监視辦理事情,國務院公安、工商行政辦理等有關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卖力報废汽車收受接管有關的监視辦理事情。
县级以上處所各级人民當局經濟商業辦理部分對本行政區域内報废汽車收受接管勾當施行监視辦理。县级以上處所各级人民當局公安、工商行政辦理等有關部分在各自的职责范畴内對本行政區域内報废汽車收受接管勾當施行有關的监視辦理。
第四条
國度鼓動勉励汽車報废更新,详细法子由國度經濟商業委員会会同财務部制訂。
第五条
县级以上處所各级人民當局理當增强對報废汽車收受接管监視辦理事情的带领,组织各有關部分依法采纳辦法,避免并依法查處违背本法子划定的举動。
第六条
國度對報废汽車收受接管業履行特種行業辦理,對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履行資历认定轨制。
除获得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資历认定的外,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從事報废汽車收受接管勾當。
不具有前提获得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資历认定或未获得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資历认定,從事報废汽車收受接管勾當的,任何单元和小我均有權举報。
第七条
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除理當合适有關法令、行政律例划定的設立企業的前提外,還理當具有以下前提:
(一)注册本錢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按照税律例定為一般纳税人;
(二)拆解园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
(三)具有需要的拆解装备和消防举措措施;
(四)年收受接管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
(五)正式從業职員很多于20人,此中專業技能职員很多于5人;
(六)没有出售報废汽車、報废“五大总成”、拼装車等违法谋划举動记實;
(七)合适國度划定的情况庇護尺度。
設立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還理當合适國度經濟商業委員会關于報废汽車收受接管行業同一计划、公道结構的请求。
第八条
拟從事報废汽車收受接管营業的,理當向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當局經濟商業辦理部分提出申请。省、自治區、直辖市人民當局經濟商業辦理部分理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個事情日内,依照本法子第七条划定的前提對申请审核终了;特别環境下,可以得當耽误,但耽误的時候不得跨越30個事情日。經审核合适前提的,颁布《資历认定書》;不合适前提的,驳回申请并阐明来由。
申请人获得《資历认定書》後,理當按照废旧金属收购業治安辦理法子的划定向公安構造申领《特種行業允许证》。
申请人持《資历认定書》和《特種行業允许证》向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打點挂号手续,领取業務执照後,方可從事報废汽車收受接管营業。
省、自治區、直辖市經濟商業辦理部分理當将本行政區域内获得資历认定的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報國度經濟商業委員会存案,并由國度經濟商業委員会予以颁布。
第九条
經濟商業辦理、公安、工商行政辦理等部分必需严酷按照本法子和其他有關法令、行政律例的划定,根据各自的职责對從事報废汽車收受接管营業的申请举行审查;不合适划定前提的,不得颁布有關证照。
第十条
報废汽車具有单元或小我理當實時向公安構造打點灵活車報废手续。公安構造理當于受该當日,向報废汽車具有单元或小我出具《灵活車報废证實》,并告诉其将報废汽車交售给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
任何单元或小我不得请求報废汽車具有单元或小我将報废汽車交售给指定的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
第十一条
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凭《灵活車報废证實》收购報废汽車,并向報废汽車具有单元或小我出具《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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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汽車收受接管证實》。
報废汽車具有单元或小我凭《報废汽車收受接管证實》,向汽車注册挂号地的公安構造打點刊出挂号。
《報废汽車收受接管证實》样式由國度經濟商業委員会划定。任何单元和小我不得交易或捏造、變造《報废汽車收受接管证實》。
第十二条
報废汽車具有单元或小我理當實時将報废汽車交售给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
任何单元或小我不得将報废汽車出售、赠送或以其他方法讓渡给非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的单元或小我;不得自行拆解報废汽車。
第十三条
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對收受接管的報废汽車理當逐車挂号;發明收受接管的報废汽車有偷盗、掳掠或其他犯法嫌疑的,理當實時向公安構造陈述。
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法嫌疑的汽車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十四条
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必需拆解收受接管的報废汽車;此中,收受接管的報废营運客車,理當在公安構造的监視下崩溃。拆解的“五大总成”應看成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業作為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零配件可以或许继续利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需標明“報废汽車回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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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解報废汽車,理當遵照國度情况庇護法令、律例,采纳有用辦法,防治污染。
第十五条
制止任何单元或小我操纵報废汽車“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車。
制止報废汽車整車、“五大总成”和拼装車進入市場买卖或以其他任何方法买卖。
制止拼装車和報废汽車上路行驶。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處所人民當局經濟商業辦理部分根据职责,對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施行常常性的监視查抄,發明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再也不具有划定前提的,理當當即告诉原审批發证部分撤消《資历认定書》、《特種行業允许证》,刊出業務执照。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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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造按照本法子和废旧金属收购業治安辦理法子和灵活車补缀業、報废灵活車收受接管業治安辦理法子的划定,對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的治安状态施行监視,梗塞销赃渠道。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辦理部分根据职责,對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的谋划勾當施行监視;對未获得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資历认定,私行從事報废汽車收受接管勾當的,理當予以查封、取消。
第十九条
報废汽車的收购代價,依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場代價计價。
第二十条
违背本法子第六条的划定,未获得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資历认定,私行從事報废汽車收受接管勾當的,由工商行政辦理部分充公不法收受接管的報废汽車、“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送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拆解,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處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如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并處2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属谋划单元的,撤消業務执照。
第二十一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一条的划定,交易或捏造、變造《報废汽車收受接管证實》的,由公安構造充公违法所得,并處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属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情節紧张的,由原审批發证部分别離撤消《資历认定書》、《特種行業允许证》、業務执照。
第二十二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二条的划定,将報废汽車出售、赠送或以其他方法讓渡给非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的单元或小我的,或自行拆解報废汽車的,由公安構造充公违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万元如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三条的划定,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明知或應知是有偷盗、掳掠或其他犯法嫌疑的汽車、“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構造陈述,私行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構造依法充公汽車、“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處1万元以上5万元如下的罚款;由原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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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证部分别離撤消《資历认定書》、《特種行業允许证》、業務执照;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四条的划定,出售不克不及继续利用的報废汽車零配件或出售的報废汽車零配件未標明“報废汽車回用件”的,由工商行政辦理部分充公违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1万元如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五条的划定,操纵報废汽車“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車或出售報废汽車整車、“五大总成”、拼装車的,由工商行政辦理部分充公報废汽車整車、“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拼装車,充公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處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如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没有违法所得的,并處5万元以上10万元如下的罚款;属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的,由原审批發证部分别離撤消《資历认定書》、《特種行業允许证》、業務执照。
第二十六条
违背本法子第十五条的划定,報废汽車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構造收回灵活車号牌和灵活車行驶证,责令報废汽車具有单元或小我按照本法子的划定打點刊出挂号,可以處2000元如下的罚款;拼装車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構造充公拼装車,送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拆解,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如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背本法子第九条的划定,卖力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审批發证的部分對不合适前提的单元或小我發给有關证照的,對部分正职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員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員赐與降级或罢职的行政處罚;此中,對承辦审批的有關事情职員,還理當调離原事情岗亭,不得继续從事审批事情;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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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汽車收受接管监視辦理的部分及其事情职員,不按照本法子的划定實行监視辦理职责的,發明再也不具有前提的報废汽車收受接管企業不實時撤消有關证照的,發明有本法子划定的违法举動不予查處的,對部分正职卖力人、直接卖力的主管职員和其他直接责任职員,赐與记大過、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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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或罢职的行政處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當局事情职員有以下情景之一的,依法赐與降级直至解雇公职的行政處罚;组成犯法的,依法究查刑事责任:
(一)放纵、偏護违背本法子划定的举動的;
(二)向有违背本法子划定举動确當事人透風報信,帮忙回避查處的;
(三)阻止、干涉干與有關部分對违背本法子划定的举動依法查處,造成紧张後果的。
第三十条
部队報废汽車的收受接管辦理法子另行制訂。
第三十一条
本法子自颁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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