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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广州經济技術开發區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與广州經济技術开發區財政...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8-12 21:11
標題: 广州經济技術开發區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與广州經济技術开發區財政...
广州經济技能开辟區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與广州經济技能开辟區財務局告貸合同欠款求偿胶葛案

广 东 省 广 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穗中法民二终字第7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經济技能开辟區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居处地:广州經济技能开辟區临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苏乔青,董事长。
  拜托代辦署理人:陈庭立,广东伯方状师事件所状师。
  拜托代辦署理人:杨晓晓,广东伯方状师事件所状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經济技能开辟區財務局,居处地:广州經济技能开辟區管委會大楼五楼A座。
  法定代表人:雷新國,局长。
  拜托代辦署理人:杨文军、黄百谠,均系广东举世經纬状师事件所状师。
  上诉人广州經济技能开辟區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燃气公司”)因與被上诉人广州經济技能开辟區財務局(下称“財務局”)告貸合同欠款求偿胶葛一案,不平广州經济技能开辟區人民法院(2003)穗开法民二初字第226号民事裁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後,依法構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現已审理闭幕。
  原审法院認定:1995年6月20日,燃气公司與广州經济技能开辟區房地產辦理局(下称“房產局”)签定穗开房地合字(1995)14号《地皮利用权有偿出讓合同》,商定:在合同签定之日起三十天内,房產局将地块编号為BW-7之地皮14799平方米一次性出讓给用地者利用;地皮计划用处為煤油液化气贮配站;燃气公司以每平方米地皮240元总计3551760元代價成交上述地皮的利用权;燃气公司在合同签订後項目投產之日起四年内分四期缴付地皮利用权出讓金,如延期缴付则按银行那時貸款利率加收資金占用费;燃气公司在签订本合同時按总地價款的2.5%缴纳地皮辦理费88794元。1998年2月19日,燃气公司致函財務局,提出因暂没法承當全数地價款哀求向財務局典质和签订還款合同,并哀求財務局出具证实,以使计划局可以或许發给地皮利用证;该函载明燃气公司已备好首YKS沙發,期地價款。1998年6月9日,那時的財務局局长在此翰札讲明:赞成按地皮作價转告貸法子打點。1998年7月,燃气公司與財務局签定《財務专項資金告貸合同》,商定:燃气公司向財務局告貸2663820元,作為缴付BW—7地块14799平方米地块利用权出讓金;奉還告貸刻日為2000年6月還887940元、2001年6月還887940元、2002年6月還887940元。1998年7月14日,財務局给燃气公司开具了《广州市國有地皮利用权出讓金专用单子》,内容為:按照95年14号合同出讓BW—7地块14799平方米,总地價款為3551760元。燃气公司据此获得BW—7地块14799平方米地块利用权。燃气公司未提交其缴付首期地價款的根据,但財務局暗示确認燃气公司缴付首期地價款的究竟。原审诉讼時代,燃气公司對財務局请求其了债2663820元(包含告貸本金及按银行一年期同期貸款计付過期利錢)的诉讼哀求没有贰言。
av線上看,原审法院認為:燃气公司與房產局签定《地皮利用权有偿出讓合同书》,商定了地皮利用权有偿利用的地块面积、地皮计划用处、每平方米地皮代價、成交金额及付款方法,并已部門实行;该合同商定地皮利用权出讓金缴付刻日為第一期項目投產之日起的第一年起至第四年内,但未現实实行。財務局作為地皮出讓金的征收構造,燃气公司應将地皮出讓金向財務局缴付。因為資金缘由燃气公司未能承當交付全数地皮出讓金的义務。為获得BW—714799平方米地块利用权,需財務局开具全额缴纳地價款的证实,財務局和燃气公司赞成按地皮作價转告貸,两邊签定《財務专項資金告貸合同》,以签定告貸合同的方法,燃气公司向財務局告貸2663820元,以此视為燃气公司缴付了BW—714799平方米地块利用权出讓金。该告貸合同虽未明白指出此合同是关于地皮利用权有偿出讓金的告貸,但燃气公司1998年2月19日致財務局的信函证明两邊均确認此合同是基于实行《地皮利用权有偿出讓合同》而產生的告貸,两邊一致赞成按地皮款作價转告貸,将燃气公司未缴的地皮利用权出讓金转告貸,继而两邊签定《財務专項資金告貸合同》。且告貸金额與地皮利用权有偿出讓合同商定的燃气公司還没有缴付的SEO,余下三期地皮利用权出讓金数额相一致。財務局經由過程與燃气公司签定告貸合同,肯定了燃气公司欠缴地皮出讓金的数额與了债刻日,也為燃气公司获得该地块的利用权出具發票供给了根据。综合告貸合同及與之互相联系关系的证据和两邊當事人的一致定见,應認定该告貸合同項下的假貸資金是燃气公司欠缴的地皮利用权出讓金。但燃气公司未按告貸合同商定的刻日了债,至今仍欠缴该地块地皮利用权出讓金2663820元及利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都會房地產辦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國地皮辦理法》第五十五条的划定,燃气公司未依照告貸合同商定付出地皮利用权出讓金,两邊當事人将應缴地皮出讓金采纳转告貸方法缴付的做法无法令根据,財務局在未收取全数地皮利用权出讓金的环境下赞成将地皮出讓金转告貸并出具全额地價款發票,是规避法令关于地皮出讓金必需按出讓合同付出和缴纳地皮利用权出讓金等地皮有偿利用费和其他用度後方可以使用地皮的划定的举动。因為地價款转告貸的举动违背國度法令律例的划定,故两邊當事人签定的《財務专項資金告貸合同》應為无效。固然合同无效,但燃气公司已現实取患了该地块的利用权,两邊應依地皮利用权有偿出讓合同实行,燃气公司應将所欠地皮出讓金及利錢向財務局了债,并承當過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財務局主意的利錢應视為是燃气公司拖延付出地皮出讓金的违约补偿,財務局提出燃气公司按银行一年期同期貸款利率分段计付利錢未高于地皮利用权有偿出讓合同商定的過期付款违约金数额,應予支撑。且两邊當事人均确認燃气公司欠缴地價款的究竟,燃气公司對財務局提出的欠款本金及利錢没有贰言,故燃气公司應了偿財務局欠款本金并按银行一年期同期貸款利率计付財務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法公例》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項、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防掉髮洗頭水,國都會房地產辦理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國地皮辦理法》第五十五条之划定,原审法院裁决:燃气公司應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10日内了偿財務局欠款本金2663820元及利錢(自2000年7月1日起至2001年6月30日止以本金887940元计,自2001年7月1日起至2002年6月30日止以本金1775880元计,自2002年7月1日起至裁决還款日止以本金2663820元计,按银行同期一年期貸款利率计付)给財務局;過期实行,更加计付拖延实行時代的债務利錢。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燃气公司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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